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类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1.6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指挥机构
2.3办事机构
2.4工作机构
2.5应急联动机制
3 运行机制
3.1监测与预测
3.2 信息报送
3.3 预警
3.4 应急处理
3.5 善后处置
3.6 调查和评价
3.7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现场救援装备、人员安全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应急避难场所防护
4.9通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检查和表彰
5.4责任追究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6.2发布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明确镇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兴山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镇政府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全镇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冰雹、大风、异常寒冷气候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民爆和消防安全事故,公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油等公共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Ⅲ级和Ⅳ级分级标准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本镇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可因地制宜,对Ⅲ级和Ⅳ级分级标准加以具体说明,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5.1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镇政府应对本镇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由镇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县政府备案。
1.5.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镇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镇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起草,报镇政府批准后,以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全镇共编制专项预案19个。
1.5.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单一事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报镇政府备案。全镇共编制部门预案48个。
1.5.4突发公共事件企事单位应急预案。是大型企事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报镇政府备案,并根据要求报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1.5.5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或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1.6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资源整合,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镇政府是负责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高阳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全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统一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常务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镇长和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镇直有关部门、人武部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指挥机构
在整合本镇已有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指挥部基础上,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设立若干镇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分类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主要责任部门。
2.3办事机构
镇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镇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兼应急办主任。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镇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具体负责:
2.3.1督促落实省、市、县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和镇党委、镇政府领导批示精神;
2.3.2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
2.3.3本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办理向镇应急领导机构请示、报告,及镇政府需要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2.3.4协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整合,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单位信息共享;
2.3.5负责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6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工作机构
镇政府各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责部门和若干辅责部门。
2.4.1应急主责部门职责
2.4.1.1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
2.4.1.2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4.1.3负责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报送重要情况和建议;
2.4.1.4负责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2.4.2应急辅责部门职责
2.4.2.1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演练;
2.4.2.2建立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保障;
2.4.2.3做好应急主责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5应急联动机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运行机制
3.1监测与预测
3.1.1监测信息
3.1.1.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自然灾害类事件的监测网络,针对自然灾害事件发生的地域性、季节性特点,由镇民政办牵头,农技站、水保站、安全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参加,建立监测网络;事故灾难类事件的监测网络,针对事故灾难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区域性和多发的行业特点,由镇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派出所、交警中队、国土资源所及相关企业参加,建立监测网络;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由镇防保组牵头,农办、畜牧站、村(居)委会和社区卫生室建立监测网络。
3.1.1.2对于多发、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事件的区域,由镇政府在村(居)委会干部中指定二名兼职信息报告员,将收集的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
3.1.1.3全镇统一免费应急报警服务号码是2511110,也可以直接向政府值班电话(2511668 )报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本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报警义务,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处置不当或不作为行为进行举报。
其他任何接受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
3.1.2预测
镇应急办对收集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汇总,进行分析,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咨询,并作评估意见或建议报镇政府,需要时经镇政府同意,镇应急办向有关区域单位和个人通报。镇政府各部门对收集和涉及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进行整理、研究,上报镇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按保密程序办理。
3.2.信息报送
镇应急办以网站、政府值班室接警电话为依托,设立统一接收镇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及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公告发布程序。镇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由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对达到较大、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经镇政府同意,由镇应急办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3.3.2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依上级各专项预案的划分标准执行。
3.3.3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
3.3.4预警的变更和解除。根据事态变化,预警公告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并相应变更或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3.3.5预警信息传递。预警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调整或解除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向他人传递预警信息。
3.3.6启动预案准备。预警公告发布后,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准备。
3.4应急处置
3.4.1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积极实施救助措施,同时立即核实汇总信息上报镇应急办,详细信息不得迟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上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起因、性质、涉及人员、范围等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3.4.2先期处置
3.4.2.1发生或预测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和所在村(居)委会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及时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事发地有救助能力的公民对遭受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或威胁的生命和财产应当给予救助。
3.4.2.2事发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配本辖区应急资源、转移疏散人员财产、控制危险源及现场,划定警戒区等必要管制手段,同时向镇政府报告。
3.4.2.3当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镇政府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请县政府给予支援或申请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
3.4.3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镇应急办会同镇政府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核实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可控情况等,分级分类由有权机关启动预案,实行应急响应。
3.4.3.1经镇应急领导小组确认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由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启动相应预案,并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下负责现场指挥。
3.4.3.2经镇应急领导小组确认为较大、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镇长或副镇长、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同时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确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参与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工作。必要时,依法调用人力和应急处置有关基础材料,征用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镇派出所、民兵预备役队伍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
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由镇防保组、环卫所、环保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和及时转送医院治疗;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人员安置组:由镇民政办、事发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负责。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安抚、稳定群众情绪。
警戒与治安组:由镇派出所、武装部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
交通管制组:由镇派出所、交警中队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公路、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应急通讯组: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通讯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综合信息组:由政府办公室、文化广播站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图片、影象、文字等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日常工作。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镇财政所、民政办等主管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工作组遵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应对”的原则。
3.4.3.3突发公共事件共生、伴生、耦合或次生、衍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指挥机构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相对严重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协调,或由镇应领导小组指定的应急机构负责指挥。
3.4.4扩大应急
若突发公共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预计凭本镇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镇应急领导小组立即上报县应急办,建议启动较高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上级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次启动应急预案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全镇或者部分地区要进入紧急状态,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实施。
3.4.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已经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报请批准预案启动的有权机关结束应急行动。已经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程序报请上级政府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5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镇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镇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村(居)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3.5.1现场清理。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并逐户核实损失,登记造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5.2灾民安置与救助。镇民政办做好灾情核实、统计灾民上报工作,管理拨发救灾款物,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和监督。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救灾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向上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争取救灾资金和物资。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组织发放到户。镇民政办、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组织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对捐赠物款做到“专款(物)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镇财政所等部门对社会捐赠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3.5.3征用补偿。征用机关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造成损坏、损毁的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3.5.4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镇司法所、教育、卫生等部门,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受害者进行社会心理和法律援助活动。
3.5.5恢复与重建。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恢复和重建由上级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镇政府做好协助实施工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由镇政府提出方案,报上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镇政府积极做好向上申报项目和资金争取工作。
3.5.6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理赔定损的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6调查和评价
3.6.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15日内,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镇政府相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意见和建议。
3.6.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镇政府组织有关政府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政府组成调查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3.6.3镇应急领导小组每年12月底,总结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代表镇政府向县政府报告。
3.7信息发布
镇应急办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镇应急办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类型、影响,组织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有线电视、广播、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灾情公告、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后续信息。
4 应急保障
镇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4.1.1专业应急队伍。公安、医疗急救、矿山救护、防汛抢险等专业队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镇应急办负责协调建立应急队伍动态数据库,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分布情况,制定先期处置队伍、后续队伍、增援队伍的人力保障方案。
4.1.2志愿者应急队伍
全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发动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应急救援志愿者不少于5人。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镇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4.2财力保障
4.2.1全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和分部门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用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镇财政所等单位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4.2.2镇政府及部门在我镇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情况下,积极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给予财政补助和资金支持,争取的补助款(物)用于救灾。
4.2.3行政监管部门督促矿山、化工等高风险行业经营者为员工分别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区公民、法人或组织购买财产险和人身伤害保险。
4.3物资保障
4.3.1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镇民政办负责全镇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救援物资调用由镇应急办统一协调,由镇民政办组织应急物资调拨和供应,防保组负责药品的调拨和供应。
4.3.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给予补充和更新。
4.4现场救援装备、人员安全保障
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储备与承担的应急处置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装备,并建立维护和调用制度;也可以采用市场运作方式,与有关设备、器材所有单位及个人订立保障服务合同。
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4.5医疗卫生保障
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中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现场需要,由派出所、交警对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4.7治安维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镇政府、派出所、企事业单位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农村以村委会办公室、闲置小学校舍及农户闲置空房,在集镇以广场为紧急情况下灾民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若以上场所不够或不能使用时,可临时租用宾馆、招待所。
4.9通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广播电视等单位在镇应急办统一调度下,提供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
4.10公共设施保障
供电、供水、供油等公共企业,要按应急预案要求适当储备,以确保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居民的用电、用水、用油。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针对本镇地理、气象、危险源点分布、高危行业分布及应急管理中薄弱环节等实际情况,镇应急办会同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专业性抢险救灾队伍的应急演练计划,群众应急训练计划。
预案演练应当按“平战结合”原则实施,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镇应急办根据人事变动情况,组织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预案推演,让其熟悉应急程序、措施、方法和应急资源调配工作。
5.2宣传和培训
镇应急办会同文化广播站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俗读本、培训计划。
镇应急办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上岗前专业知识培训。
企业、学校、医院、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应急处置、自救技能、危险预防知识培训。
5.3检查和表彰
镇应急办会同镇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本预案、专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镇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4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工作,造成后果的。(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瞒报、谎报、漏报的。(3)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拒绝应急救援物质调用、征用的。(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处置不力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6)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的。
6 附则
6.1预案管理与解释
本预案由镇政府制定,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镇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依照本预案履行职责。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