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书.
甲方: 高阳镇人民政府
乙方; 兴山县社会福利院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五保供养人员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农村供养规定》,结合移民搬迁的实际情况,高阳镇的五保供养对象由县福利院集中代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和义务
1、高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党的农村五保供养有关法律法规,对需集中供养的符合条件的五保人员(除精神病、传染病外),由高阳镇人民政府负责送县社会福利院供养。
2、镇政府负责落实供养人员经费:一是每人每年五保供养费1200元。二是每人每年医药费180元。三是每人每年管理人员工资600元(政府提供一个服务人员,经费由县福利院统一管理,养老金由个人支付)。四是五保供养人员去世后,从去世后的第二个月起继续提供一年的供养经费(作为五保人员安葬费)。
3、镇政府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五保供养协调办公会,研究解决有关五保供养中的突出问题。
二、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五保供养人员能正常生活,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病能医治、有住房、有日常生活的必需物品。
2、承但五保供养人员的法律监护责任。
3、负责五保供养人员的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五保供养人员死亡后,负责处理安葬事宜。(棺木由五保人员所在村委会负责)
5、乙方因未履行管理义务或虐待五保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协议一式三份,高阳镇政府、县民政局、县福利院各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高阳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签章
乙方:兴山县社会福利院 法人代表: 签章
二00 年 月 日